经审理查明,被害人迟某某生前患有心血管疾病,2015年7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习*酒后与被害人迟某某在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北京御正营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宿舍因琐事发生冲突,相互殴打,在殴打过程中造成迟某某左耳出血,鼻孔*裂。经在场人员劝开后将被害人迟某某送往阿拉善左旗吉兰泰医院进行检查,被害人迟某某在阿拉善左旗吉兰泰医院留院观察期间,身体不适,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迟某某系外力击打头部造成右侧硬膜下血肿,在与他人发生争执并被外力打击等因素影响下,引发急性心肌缺血、严重心律失常,急性心脏功能衰竭死亡。
另查明,2015年12月7日,被告人习*与被害人家属就附带民事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本文书还有25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