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孟*,宣威市人。
原告孟**与被告刘*、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1月23日12时10分,刘*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在宣威市环城路由东向南左转行驶时,该车右侧部与孟*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前部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乘坐在两轮摩托车上的乘车人孟**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宣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负事故主要责任,孟*负事故次要责任,孟**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到宣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04天,诊断为:左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股骨外踝骨折、左膝关节皮肤裂伤。后经宣威利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损伤为九级伤残,后期治疗费为17000元。为此,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下列损失:1、医疗费20003.96元;2、后期治疗费...(本文书还有29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