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与中国工商***************、黑龙江省***********、哈尔滨三***********、黑龙江天*********、黑龙江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工行河图支行答辩称:新宇公司将案涉和兴路房产转让给司法部设计院后,至今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司法部设计院用于支付房款的案涉开发区、太古街两处房产及中巴客车的事实亦无法查清,原审判决司法部设计院与新宇公司之间的《房屋销售协议》未实际履行正确,新宇公司对案涉和兴路房产享有处分权,案涉抵押权已有效设立,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举示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新宇公司与原司法部设计院于1999年12月3日所签案涉《协议书》的内容为:“根据1997年12月18日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司法部设计院尚欠新宇公司购房款10万元,原定1998年10月1日前和1999年7月30日前两次还款日期,由于司法部设计院资金紧张未能按签订日期归还。经双方友好协商,司法部设计院愿将牡丹牌豪华中巴客车(黑a******号)作价4万元偿还部分房款,司法部设计院将车及所有手续交给新宇公司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出现的一切...(本文书还有20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