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西藏恒凯公司答辩称: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只有返还7万多元预付款的请求可以成立,250000元是让利的问题,但前提是存在后期交易,而本案中并不存在后期交易。合同约定的货款为5000000元,西藏恒凯公司已经供了490多万元的货,应先款后货,原告青海嘉兴公司的行为已表明不愿意再履行合同,所以原告青海嘉兴公司认为被告西藏恒凯公司给其造成损失300多万元不成立。律师费并没有明确的数额,诉请不明确,诉讼费不应由被告承担。担保人担保的内容为担保供货量,并不担保其它内容。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西藏同泰公司的答辩意见与西藏恒凯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西藏恒凯公司针对原告青海嘉兴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认可证据一的真实性,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不能支持其诉请;认可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证据三的真实性,但关联性不予认可,供货期仅约定了最后期限,原告也未支付相应的货...(本文书还有37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