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男,1967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男,1959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男,1969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男,1969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男,1969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
前述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石**,黑龙江申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晶体管厂(以下简称晶体管厂)因与被上诉人牛**、张**、程**、陈**、胡*(以下简称牛**等五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四商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晶体管厂的委托代理人赵**、胡**,被上诉人张**、陈**,被上诉人牛**等五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晶体管厂因向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哈办)回购本单位债权缺少资金,向牛**等五人借款1800万元。牛**等五人于2011年12月6日通过哈尔滨际丰假日酒店账户代晶体管厂向长城公司哈办汇款1800万元。晶体管厂于2011年12月12日给牛**等五人出具了1800万元的收据。同日,双方补签了《借款抵押协议》,约定:晶体管厂向牛**等五人借款1800万元人民币,用于回购长城公司哈办债权;借款期限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12年8月12日止;利息按借款额度的30%计算年利息;晶体管厂自愿用自有的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游街**号院内的**栋**层厂房**栋**层厂房、锅炉房、仓房以及车库作为抵押物,双方共同办理抵押登记;晶体管厂逾期未归还借款本息,牛**等五人有权随时追回借款本息。如晶体管厂逾期未归...(本文书还有71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