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与被告云南宏辉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辉来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李*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的委托代理人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辉来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诉称,2012年5月份,我为被告所中标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十六标段进行施工,2012年11月20日该工程经过了验收,被告扣留了工程款的10﹪,即122232元作为质保金,并承诺满两年给付。期限届满后我多次从楚雄往返昆明找被告索要质保金未果,2014年11月25日,被告向我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2014年12月7日以前付清款项。后被告在2014年12月支付了30000元,其余一直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92232元,差旅费2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8日起8个月的利息(按年6﹪计息)3769元,合计98001元。...(本文书还有13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