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云南省石林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现在宜良监狱服刑。
原告李**、金**诉被告张**、昂黄金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云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金**及共同委托代理人姜**、张**,被告昂黄金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金**诉称,2015年3月22日17时许,原告亲属李*、被告昂黄金等七、八人一起在石林县城桂芳饭店吃饭。期间,被告昂黄金喊着李*一起找张**催讨债款。在张**住处催讨债款过程中,与张**发生争执,被告昂黄金看见张**从电视机旁拿了一把跳刀。由于张**还钱的态度不好,被告昂黄金未拿张**还的钱。之后,昂黄金、李*就跟随张**出来,李*在张**前,昂黄金在张**后。当三人行至石林大酒店旁移动公司营业厅人行道时,被告张**拿出事先准备的跳刀捅了李*一刀,致李*送天奇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昂黄金漠视自己叫...(本文书还有39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