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武**、薛**、吴**、原审被告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1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薛**原审诉称,2015年1月1日,武**、薛**通过房屋买卖的方式取得本市鼓楼区五百村路**号石城家园某幢**室房屋的所有权**房屋登记在武**名下。武**与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是基于法院的生效判决,合法有效,吴*、赵*无任何理由继续占有上述房屋,使武**、薛**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吴*、赵*腾空并迁出南京市鼓楼区五百村路**号石城家园某幢**室房屋;2、赵*按照2800元/月标准向武**、薛**给付租金损失(自2015年1月1日至实际腾空迁出上述房屋时止);3、赵*、吴*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赵*、吴*原审辩称:1、武**、薛**与吴**系恶意串通买卖房屋,损害了赵*和吴*的合法居住权**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即使武**、薛**与吴**之间是房屋买卖关系,吴**没有将上述房屋交付给武**、薛**,是吴**对武**、...(本文书还有46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