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不服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一案,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并于2015年6月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负责人郭**,委托代理人田**、布和套格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15年4月2日对原告张**作出阿公(天)行罚决字(2015)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原告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并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天山镇人民政府文件;2、2012年前进集体经济联合社社员代表推选表及会议记录;3、征收土地协议书;4、赤峰市单位来往、资金结算专用收据;5、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件;6、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7、阿旗人民政府文件;8、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9、建设用地批准书;10、建设用地划拨许可证;11、阿旗发展和改革局文件;1...(本文书还有30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