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高风臣受其朋友、亲属梁××、李×、李×甲、高××、高×甲、徐×、徐××、成××、韩××、程××、姜××、于××的委托办理贷记卡。高风臣使用伪造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办卡所需证明材料为自己和其他12名委托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园明支行申领了13张金穗贷记卡,并在除本人以外的其他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pos机冒用梁××等人信用卡刷卡套取现金用于个人经营和挥霍。从2014年8月开始,高风臣使用本人及冒用他人的共计13张信用卡开始透支消费,信用卡户名为高风臣透支本金99923.54元、信用卡户名为梁××透支本金99975.87元、信用卡户名为李×透支本金99983.28元、信用卡户名为李×甲透支本金99990.70元、信用卡户名为高××透支本金99914.38元、信用卡户名为高×甲透支本金99957.18元、信用卡户名为徐×透支本金99972.40元、信用卡户名为徐××透支...(本文书还有8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