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刘**,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青海金天地房地产黄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金天地黄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青海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金天地黄南分公司不服同仁县人民法院(2015)同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并于2015年9月22日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天地黄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金天地黄南分公司与广汇青海分公司开发承建同仁县金热贡佳苑工程。2011年9月,李**与金天地黄南分公司经协商,由李**组建劳务综合班组,从事金热贡佳苑**号楼及地下车库等工程的砌砖、抹灰、剪力墙修补、结构、清理垃圾等劳务性工作。工程劳务款由金天地黄南分公司与李**结算,李**再与班组成员结算,施工过程中李**可以向金天地黄南分公司借支工程劳务款。2011年9月23日,李**组建的劳务综合班进入工地开始施工。2014年1月10日,金天地黄南分公司与李**进行工程结算,形成的工程结算单总价款为4905609元,并有金天地黄南分公司的总经理黄天、公司主管副总王*安、施工员楼位祥、预算员张芳、库管员李*发及李**的签字确认,其中公司总经理黄天签字确认时写明“总款结算支付时扣伍万元整”。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金天地黄南分公司已借支李**4454221元。2014年5月,同仁县金热贡佳苑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单总价款中剩余的401388元工程劳务款金天地黄南分公司一直未支付给李**。2014年10月4日,李**与金天地黄南分公司对剩余款项达成了《关于同仁县金热贡佳***小区李...(本文书还有70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