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戴*与深圳市艺****************、深圳市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5)合民一终字第*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5-12
  •  
  • 【案例概要】

    戴*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农行芜湖分行与艺涛公司因工程款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在该案审理中,农行芜湖分行提交了安建造价公司关于三项工程的《决算审核报告书》,其中涉及本案工程及农行芜湖县支行办公楼外立面及卫生间改造工程的审定工程款为3396680元,艺涛公司、农行芜湖分行对案涉工程造价、已付工程款进行审核、对账,在《对账及审核造价笔录》中再增加58万元,合计工程款为398万元。在包河法院审理本人与艺涛安徽分公司合同施工案件时,双方细分省高院增加的58万元属于本人的为21.5万元,即一审判决认定本人工程款依据是省高院生效判决及庭审对账,并非未盖章的《决算审核报告》。2、戴某的证言客观,足以认定。3、本人主张的工程款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双方协议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根据甲方与业主签订的主合同条款执行,2014年11月,农行芜湖分行依照省高院判决将...(本文书还有2001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林琼
    林琼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2185)例 合同:(8740)个
    陈安定
    陈安定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1080)例 合同:(4320)个
    卢愿光
    卢愿光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875)例 合同:(3575)个
    任立华
    任立华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387)例 合同:(1600)个
    王军强
    王军强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290)例 合同:(1160)个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