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诉被告鄂温克族自治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巴米尔、代理审判员乌云新吉乐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人社局委托代理人阿力玛、其其格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因已到退休年龄,于2014年12月找到被告提取原告的1976年8月至1980年在伊敏地方煤矿(国*)工作期间及1980年并矿后的人事档案,被告告知原告档案丢失。原告找到信访部门,未能解决相关问题。原告向鄂温克族自治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对原告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原告自1976年至1980年在伊敏地方煤矿工作期间的工友及领导给原告出具了”关于吴*同志在伊敏...(本文书还有32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