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永诉被告庞**、庞**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永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被告庞**、被告左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永诉称:2014年3月20日左右,九井村于某某帮助被告推卖种子(当时原告不认识二被告),原告在于某某的介绍下,去讷南十屯被告家,二被告介绍该品种是他家自家种的,高*、抗病、适合本地种植,于*原告每斤2元购买了2100斤种子,并种植了170亩水田,现在发现水稻病害严重,严重影响产量。原告认为二被告没有资质出卖自产不合格的水稻种子,是造成了原告巨大损失的直接原因,其应该赔偿,但被告拒不赔偿,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一、被告赔偿因售卖给原告2100斤不合格种植的稻种致原告水稻减产损失150,000.00元。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文书还有26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