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何某甲无证驾驶无牌照劲扬牌二轮摩托车,沿讷河市九井镇光芒村3组北侧的老阴沟南岸由东向西行驶,驶至光芒村3组西川地南北树带西侧135米处,因地面湿滑,何某甲操作不当导致摩托车发生侧滑摔倒,致使乘坐摩托车的被害人邵某甲(男,66岁)头向下掉进老阴沟冰水内,何某甲随即将邵某甲救出冰面,并在现场对其进行抢救,邵某甲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邵某甲由于液体机械性地阻塞呼吸道及肺泡,阻碍气体交换而发生窒息性死亡。
经侦查,被告人何某甲于2015年4月12日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摩托车(照片),证明何某甲驾驶车辆外观情况。二、书证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及破案经过,证实九井镇派出所民警向讷河市交警大队电话报案的经过。
2、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明何某甲女儿代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十五万五千元,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三、证...(本文书还有22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