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人民检察院以黑讷检公诉刑诉〔2014〕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敖金光、孟**、王**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告人徐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因本案需补充侦查,故延期审理此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讷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郝*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敖金光,被告人孟**及其辩护人刘*、被告人王**,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讷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敖金光分别与孟**、王**驾车至讷河市、富裕县、依安县等地,将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进行拆解,并将铜芯盗走。铜芯卖给被告人徐某某。其中被告人敖金光实施破坏电力设备犯罪作案17起,被告人孟**实施破坏电力设备犯罪作案10起,被告人王**实施破坏电力设备犯罪作案6起。
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敖金光分别与被告人王**、孟**驾车至查哈阳农场、甘南县、讷河市等地将变压器进行拆解,并将铜芯盗走。被告人徐某某明知该铜芯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中被告人敖金光伙同他人实施盗窃作案5起,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36,942元;孟**伙同他人实施盗窃作案1起,盗窃物品价值...(本文书还有50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