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陈*军驾驶黑b******号吉利牌轿车,沿讷克公路由东向西行驶,驶至讷克公路**号公里路口处,沿着村通路由北向南行驶,驶至980米处因陈*军驾驶机动车行径冰雪路面超速行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发生侧滑驶入道路东侧沟内,造成乘车的被害人张某某(女,18岁)死亡。经认定:陈*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某生前系被钝性物体轧压致窒息死亡。
经侦查,被告人陈*军于2015年2月26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物证肇事车辆(照片),证实肇事时所驾驶的车辆的外观状况。书证1、讷河市公安局报案笔录,证实陈*军电话报案。到案经过,证实陈*军系自首到案。
2、赔偿协议及谅解书,证实陈*军赔偿被害人近...(本文书还有18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