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石**、张**,原审被告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3)官民一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2年8月19日在云南省昆明市彩云北路昆明市达标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附近路段,被告石**驾驶登记车主为被告张**的云a******号车辆遇被告罗**驾驶电动自行车载原告胡**及张云辉,两车避让不及,发生碰撞,致原告胡**及张云辉倒地后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石**未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未向公安机关报案,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后在交警勘查现场过程中,驾驶肇事车辆返回现场投案。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石**与被告罗**各自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胡**及张云辉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受伤被送至解放军第五三三医院住院治疗39天,经医生诊断为:1、左胫腓骨中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左足第1趾远节趾骨粉碎性骨折;3、左足足舟骨撕脱性骨折;4、左膝关节踝间棘及腓骨头骨折。经鉴定,...(本文书还有49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