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哈尔滨市南岗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公司)、哈尔滨市南岗区政府革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哈尔滨市南岗区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园林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哈尔滨市南岗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杨**,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政府革新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园林管理局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诉称,2012年7月12日早6点40分左右,哈尔滨市南岗区革新街**号院内的大树连根拔起遮断,将原告停在院内的货运车厢体砸坏,三被告均到场查看,并由被告园林管理局将大树截断运走。当天新闻夜航及都市零距离等节目的记者赶到现场采访、录像,并在当天晚上的节目中播出。原告当天同记者找到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小区物业管理的第三分公司询问此事的处理负责情况,该公司负责人称应由被告街道办事处负责,但被告街道办事处人称应由被告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本文书还有22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