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诉被告高*、五常市公共汽车公司山河分公司(以下简称山河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五常支公司)旅客运输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及其委托代理人孟**、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五常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山河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诉称,2014年12月21日,我乘坐被告高*驾驶的客车从山河镇回家,车辆在行驶至长山乡和平村大孟*丁字路口转弯处,车辆驶入沟内导致翻车,我受伤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我各项经济损失69,722.00元。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五常支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保险,保险最高限额是300,000.00元,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合理部分费用,不合理的费用不同意承担。
被...(本文书还有21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