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述指控,出庭的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王*旭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检查笔录、称量、取样记录、鉴定书及鉴定意见告知书、现场检测报告、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旭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出庭的公诉人提出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旭非法持有毒品70.4克,依法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旭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本文书还有16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