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郝**,女,1979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
上诉人刘*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4)东城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被上诉人郝**及被上诉人郝**的委托代理人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在一审法院诉称:郝**与郝**为兄妹关系。刘*与郝**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破裂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城民初字第13民事判决离婚。刘*与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解放街购买一处平房,2008年动迁。当初为多分得一套回迁房,便借用了郝**之名。回迁后,该房屋的入住费、回迁面积差价款、装修费、物业费、及该房屋的所有费用均由刘*出资和办理,郝**没有任何参与。后该房屋被刘*出租**房租一直由刘*...(本文书还有27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