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浩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梅独任审判。本案分别于2015年6月8日、6月29日、8月26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于2014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0月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座席软件。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无故不收货且不支付款项。此批货物系由原告专门为被告准备,被告无故拒绝接受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合同约定,被告违约的应支付违约金,需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原告因维权而产生的委托律师的费用。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所签《销售合同》;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16,867.20元;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30,614.15元【其中包括原告货物采购金额71,662.50美元(折合444,622.80元),增值税75,991.35元,律师费1万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原、被告所签《销售合同》,证明双方存在impact360软件买卖关系;2、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向厂商的下单文件,证明原告为履行协议向原厂下单,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3、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向厂...(本文书还有61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