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阮**。
被执行人阮**。
被执行人李**。
申请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无锡健壮钢铁有限公司、无锡广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阮**、阮**、李**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4)南商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无锡健壮钢铁有限公司应归还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万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175301元;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无锡广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无锡市江海东路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对上述还款及诉讼费的给付享有优先受偿权。阮**、阮**、李**对无锡健壮钢铁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至无锡市房地产档案馆、车辆管理部门、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本文书还有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