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五常市山河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冷国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委托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2年5月14日被告综合执法局山河中队原队长闫晓波与原告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所承包的荒地内有一大坑需要垫平,土方工程承包给被告城管大队,承包费80000元,时间为二年内完成。原告分两次给付被告预付款70000地,被告分别出具了收据。但被告收款后未履行协议,没有垫土。请求与被告退还预付款70000元,并支付利息245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五常市山河镇人民政府辩称,原告所诉主体有误,山河镇人民政府没有下设“五常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山河中队”和“五常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山河大队”,五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管理中我山河...(本文书还有2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