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10日,泰达音像与案外人北京美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联合制作合约书》,约定:双方联合制作《阿木-37.2度男友》专辑,唱片完成后录音制作者权归双方共有,未经双方许可不得单独转让;该唱片(含cd)由泰达音像全国独家发行,发行所需一切费用由泰达音像承担;双方通过泰达音像的发行收回投资并按约定分配获利;如发现侵权盗版,由泰达音像代表双方调解、诉讼;独家发行专辑的载体形式为音带、cd、vcd。协议签订后,泰达音像分两次向美乐公司支付阿木专辑制作费、外封面设计费、宣传费共计30万元。
2004年10月,《阿木-37.2度男友》专辑cd公开发行,出版单位北京东方影音公司授权泰达音像独家销售。《阿木-37.2度男友》cd专辑彩封及盘面上均标有“美乐文化泰达音像联合制作”、“北京东方影音公司出版天津泰达音像中心发行”字样;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为isrn-a13-04-363-00/a.j6。该专辑精装cd(附赠vcd一张)供...(本文书还有29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