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1年8月15日,泰达音像与案外人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联合制作发行合约书》,约定:双方联合制作《杨*——无所谓》专辑,载体为音带、cd、vcd,其中泰达音像共负担制作费和基础宣传费等25.75万元;双方共同享有该唱片的录音制作者权利,如发现侵权盗版,由泰达音像代表双方调解、诉讼;唱片完成后由泰达音像代表双方交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独家出版,泰达音像独家发行,并承担发行的一切费用(包括生产加工和印刷)。2002年3月6日,在该专辑制作完后,泰达音像经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授权,取得《杨*——无所谓》专辑音带、cd在全国的发行权。《杨*——无所谓》cd盘封面专辑标明: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泰达音像联合制作,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出版,泰达音像发行,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为isrn-a26-02-362-00/a.j6。该专辑共包含十首歌曲,分别为《无所谓》、《美丽一天》、《imissyou(想念你朋友)》...(本文书还有29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