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栾**与被告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栾**及其委托代理人袁**、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栾**父亲。栾**在林口县朱*镇中心小学上学期间,在被告开办的”小饭桌”吃住,由被告监护、看管、照顾栾**的日常学习、生活起居。2015年7月5日下午栾**从被告家**,与十名学生一起到朱*镇原招待所后院河中洗澡,栾**不慎溺水身亡。原告认为:栾**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为了保护栾**的人身权利,为了给栾**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吃住环境,原告与被告达成了栾**在校学习期间吃住在被告家的协议。双方形成了由被告负责监护、看管、照顾栾**的日常学习、生活起居的委托关系。原告每学期支付给被告各项费用共计...(本文书还有34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