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粮食集团沙坪坝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粮食集团沙坪坝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黎**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粮食集团沙坪坝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03年4月,原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粮油食品站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了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合同终止的情形及违约责任等。被告自2008年7月1日起未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原告于2011年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并腾空租赁房屋交付给原告,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至今未履行生效的判决,现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08年7月1日起至2011年5月17日止的租金29474.20元;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自2011年5月18日起至2014年4月20日止期间的经济损失29940.3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黎**...(本文书还有23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