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4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林*在福清市三山镇三山村祠堂边将1.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贩卖给游书国。
2、2014年11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林*在福清市三山镇三隆酒店附近将0.6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80元的价格贩卖给游书国。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证人游书国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3、2014年11月14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林*在福清市三山镇三山村将0.8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贩卖给施训光。
2014年11月17日,公安人员在福清市三山镇三山村抓获被告人林*,并当场从被告人林*所乘坐的闽a******小车的副驾驶座脚垫下查获疑似毒品白色晶体5包...(本文书还有10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