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桥镇苏桥社区下坪第十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下坪小组”)诉被告永福县人民政府林权登记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3月5日受理,3月11日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向第三人永福县苏桥镇苏桥社区珠江口第十五、十六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珠江口小组”)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下坪小组的诉讼代表人汤**及其委托代理人龙**、秦**,被告永福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杨**、莫**,第三人珠江口小组的诉讼代表人黄**、黄**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2010年7月9日,被告永福县人民政府颁发给第三人珠江口小组的永林证字(2009)第****号《林权证》,该《林权证》04503260505jdsyms*******分号记载小地名...(本文书还有26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