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408,910.25元、剩余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合计1,210,430元、鉴定费1,800元,以上合计1,621,140.25元的90%即1,459,026.23元,远超出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500,000元,由被告联合财保上海分公司赔付500,000元,余款959,026.23元由被告宏燕公司赔付。
律师费10,000元不属于保险范围,由被告宏燕公司承担90%,即9,000元。
综上,被告联合财保上海分公司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旷术国12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0元);被告联合财保上海分公...(本文书还有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