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关于卢**、孟**与程**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程**为经营婚庆用品的个体工商户,卢**、孟**的女儿因出嫁需要婚庆服务,双方经过协商达成由程**为卢**、孟**搭建拱门和安装音响(喇叭),卢**、孟**支付报酬的约定。卢**、孟**将搭建拱门、安装音响的任务交给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个体工商户程**,程**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完成...(本文书还有6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