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与许昌市魏*区七里店街道办事(以下简称七里店办事处)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魏*区人民法院魏*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七里店办事处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魏*区七里店街道办事处孙*社区项目建设指挥部是原告许昌市魏*区七里店街道办事处成立的临时机构。2014年1月,魏*区七里店街道办事处孙*社区项目建设指挥部与被告刘**签订附属物拆迁补偿协议一份,约定向被告支付173000元补偿款。由于原告工作人员失误,被告于2014年1月19日实际领款325350元,被告多领取了152350元补偿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退还。
一审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原告许昌市魏*区七里店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刘**签订的附属物拆迁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本文书还有9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