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泗阳县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胡*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初字第0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8日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泗阳县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马*、陶**,被上诉人胡*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原审诉称,2011年4月23日,原告因外伤到被告处医治至2011年7月20日出院。被告在为原告治疗的过程中违反医疗操作规程,对原告疏于全面检查,导致原告多次检查、手术。造成原告左臂和左腿严重功能性障碍,左臂无法伸直、充分弯曲、完全上抬。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54392元、误工费63402.5元、护理费9000元、营养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交通费45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5052.75元、保全及鉴定费3720元。
泗...(本文书还有29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