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基公司”)、被告天津美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立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王*,被告国基公司委托代理人秦*,被告美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3年被告美材公司将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天津新能源产业基地项目工程发包于被告国基公司。经美材公司的许可,由原告向国基公司施工的上述工程供应保温材料。该工程完工后,原告向国基公司供货总价值1041242.45元,国基公司于2013年10月付款25万元,尚欠791242.4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呈诉。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1、连带给付所欠原告货款791242.45元;2、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在庭审中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天津市建设...(本文书还有37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