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因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7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1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1年9月22日,上诉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6年3月2日,得利乐公司提出第5186042号“抗化板chemtop”商标(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为第20类主要由抗化学装饰性层压板制成的家具、家具用塑料层压板(家具部件)。
2009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作出z*******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得利乐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2...(本文书还有31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