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白*与被上诉人刘**追偿权纠纷一案,上诉人白*不服河南省新郑*人民法院(2015)新民再字第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白*的委托代理人赵*、付**,被上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张*、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2日,刘**由白*和刘**之妻马建凤共同担保在城关镇支行借款50000元。借款于2014年6月21日到期后,经银行催要,刘**偿还25000元,下余本金25000元由白*于2014年6月24日代刘**偿还,并支付逾期利息29.09元,共计25029.09元。该款后经白*催要,刘**至今未还,双方由此发生纠纷,白*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刘**偿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刘**于2013年6月22日与城关镇支行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一份、担保人为白*和刘**之妻马建凤的保证合同一份,城关镇支行于2014年6月24日出具的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一份、证明一份及当事人的法庭陈述为证。再审查明的刘**借款、其妻马建...(本文书还有23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