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被告汪**,男,1969年1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
上诉人李**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2014)正白法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6日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余**及委托代理人钟**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汪**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白旗永合砖厂的业主沈叶东与汪**、李**签订《砖厂经营承包合同》,约定砖厂由二被告承包经营。2014年4月1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劳务合同》,由原告余**承包二被告白旗永合砖厂2014年全年红砖生产项目,并对生产时间、价格、工资给付办法、安全管理、违约...(本文书还有26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