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州同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百润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百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2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同铭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被上诉人洛阳百润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洛阳百润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6日诉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合同保证金10万元及利息3000元(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1年7月14日算至被告实际返还之日),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本文书还有16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