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张**与被上诉人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张**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王**与张**系夫妻关系。案外人王*善与王**因经营所需于2015年3月16日共同向邹**借款5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后邹**多次索要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向邹**借款500000元,有王**向邹**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王**理应偿还邹**借款,现借款不还,显属无理,应承担全部责任。因该债务发生在王**、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张**对上述借款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王**、张**在庭...(本文书还有19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