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因与被告建德市下涯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6月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汪**及其委托代理人尹**、李*,被告的负责人杨**及委托代理人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3月20日,被告组织人员对原告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该行为已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因被告的违法强拆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的规定,原告作为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依据《国家赔偿法》第9条的规定,向赔偿义务机关即被告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被告于同年3月17日收到原告的赔偿申请,至今已逾两个月,其未对赔偿方式、项*、数额提出异议,也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1....(本文书还有38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