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港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四化建)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油田公司系“集输-原油储运库”工程的建设单位,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油建公司)系“集输-原油储运库”工程的总包单位,经油田公司与油建公司协商,油建公司将“集输-原油储运库”工程的消防给排水部分分包给堡泰公司施工,但油建公司与堡泰公司未签订施工分包合同。2008年4月堡泰公司与十四化建签订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分包范围为消-t07...(本文书还有36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