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7年5月19日晚,被告人杜习明伙同郭雷、杜**、郭*、魏**、宋**、张永(六人均另案处理)开车窜到淇县县城,在淇县上街路移动营业厅对面的游戏厅门前盗窃魏*家的见诚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1566元;在朝歌南路与东环路交叉口东北角网虫基地网吧门前盗窃被害人嵇**紫红色北京康鹿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758元;在东环路北段路西小燕美容美发按摩厅门前盗窃王**红色黑马东野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547元。
2、2007年4月15日晚,被告人杜习明伙同郭雷、杜**、魏**、宋**开车窜到淇县县城,在朝歌北路与中山街北段交叉口东北角的回民饭店门前盗窃被害人李**白色小灵童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218元;在东环路裕隆超市门前盗窃被害人皮**银白色都...(本文书还有16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