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杨*、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国泰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向*、被告杨*、被告国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4年10月25日16时35分,被告杨*驾驶的牌号为浙c******小型轿车在都市路xxx号处由北向西行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构成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杨*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被告国泰公司作为事故车辆保险人,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原告各项损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17,499.03元,由被告国泰公司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赔付),超出交强...(本文书还有20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