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程**因与被上诉人沈*益多热风干燥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5)苏民四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史军峰、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原审原告程**诉称:原告不服苏家屯仲裁2015第8号裁决。2009年8月1日原告到被告处工作直至2014年12月23日,被告违法解雇原告。原告在被告为工作人员,工资是分为三个阶段,前五个月每月1500元,之后三年工资每月1800元,最后两年工资每月2400元,被告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后,每年的春节前放假22天不发工资,并且每年8天法定假日不发工资,被告应当为原告补交法律规定的保险的同时...(本文书还有16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