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5日17时许,被告人李**乘坐由贾某某驾驶的京e******号金杯面包车,车内乘坐郑**、朱**、张**、周**、赵*某等人,由北京市返回黑龙江省九三农垦管理局。途经g111高速公路**号公里处时,李**抢夺正在开车的贾某某方向盘,导致面包车驶离高速公路,冲入路边沟中雪堆内,导致乘车人受伤及车辆损坏。
经侦查,被告人李**于2015年3月5日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物证京e******号金杯面包车(照片),证实证实车辆损坏的情况。书证1、案件来源、到案说明。证实案件来源系他人报案,被告人李**系被抓获到案。
2、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公安局嫩江分局证明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因扰乱公共秩序先后三次被行政拘留,三次被行政警告。
三、证人证言1、证人郑**(系嫩江农场公安分局警察)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4日晚8时许,其配合信访干部将上访人员李**从...(本文书还有31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