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闻**、周*故意伤害犯罪的事实、证据,与原审判决认定相同,本院审理期间没有发生变化,本院依法予以确定。同时上诉人周*、闻**及其辩护人未提供新的证据。
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闻**、周*的家属分别与被害人王*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分别由上诉人闻**、周*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某各项损失人民币七万元和二万元,被害人王*某对上诉人闻**、周*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上诉人闻**、周*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上诉人均系主犯。上诉人周*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上诉人周*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本文书还有5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