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于**诉被上诉人沈阳市房产局、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行初字第18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告自述诉争房屋被拆除的时间是1993年,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了二十年的最长起诉期限。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本文书还有6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