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廖**。
上诉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宜兰公司)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28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2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3183519号“旺旺公子wanwangonzi”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于2002年5月21日由廖**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在婚纱、戏装商品上获初步审定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宜兰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2008年4月28日,商标局作出(2008)商标异字第02435号《“旺旺公子wanwangonzi”商标异议裁定书》(简称第2435号裁定),裁定被异议商标在“戏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2008年5月20日,宜兰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2010年5月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0〕第07555号《关于第3183519号“旺旺公子wanwangonzi”商标异议...(本文书还有4491字未显示)